• 📢 法規公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環境部於 115年3月5日環部水字第1151009519C號令 修正發布「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部分條文,並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為明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所得利益之核算與追繳機制,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1. 擴大消極利益範疇,納入委託處理費用。

    2. 修正經常性支出成本之認定方式,依許可資料並採實證推估。

    3. 增訂得引用公告同業標準,以加速違法所得核算效率。

    4. 明確規範追繳處分作成後,始適用行政程序法之公法上消滅時效,得追繳所有違法期間之不法利益,以落實環境正義。

    二、為響應節能減碳,紙本受文單位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相關附件資料: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

    檔案下載:

    (1)「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部份條文修正-公文

    (2)「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部份條文修正說明及對照表

  • 📢 環境部公告修正「禁止注入地下水體之有害健康物質種類、限值」

    環境部 於115年2月23日以環部水字第1151009308號公告,修正「禁止注入地下水體之有害健康物質種類、限值」事項第1項附表,並檢送公告影本、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公告全文,請各界查照並轉知相關單位。

    📌 修正重點說明

    一、本次修正係因 斯德哥爾摩公約 已將 全氯辛烷磺酸(PFOS)全氯辛酸(PFOA) 列為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考量該類物質於環境中不易分解且具生物累積性,對生態環境及人體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爰納入「禁止注入地下水體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限值」之適用範圍。

    二、依據 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分類:
    PFOS 為 第2B類可能致癌物質;PFOA 為 第1類致癌物質,顯示其對人體健康具有潛在風險。

    📄 相關附件下載

    為響應節能減碳,紙本受文單位請至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下載附件資料: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

    📞 聯絡窗口

    環境部 劉倩
    電話:(02)2311-7722 #2825
    電子郵件:chienliu@moenv.gov.tw

    檔案下載:

    (1)「禁止注入地下水體之有害健康物質種類、限值」公告-公文

    (2)「禁止注入地下水體之有害健康物質種類、限值」說明

  •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公告:美國依 IEEPA 課徵關稅措施終止之最新發展

    依據駐美國代表處經濟組本(115)年2月20日經美字第1150000152號函及2月23日經美字第1150000155號函辦理,公告美國最新關稅政策動態如下:


    一、美國最高法院裁定 IEEPA 關稅措施失效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於本(115)年2月20日以6比3裁定,認定美國總統 Donald Trump 援引 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IEEPA)對外廣泛加徵對等關稅及針對特定進口產品課徵關稅(如芬太尼相關關稅)之措施,逾越其法定權限,爰屬無效。

    同日,The White House 發布行政命令,終止依據 IEEPA 所課徵之相關關稅措施。


    二、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執行指引

    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CBP)於本年2月22日發布執行指引,重點如下:

    自美東時間 2月24日凌晨12:00起,不再對進口消費或自倉庫提取消費之貨物徵收 IEEPA 關稅,包括:

    • 對各國徵收之對等關稅

    • 對加拿大、墨西哥及中國課徵之芬太尼關稅

    • 對進口委內瑞拉石油國家之關稅

    • 針對巴西及俄羅斯相關行政命令所徵收之關稅

    此外,CBP 將更新自動化商業環境(Automated Commercial Environment, ACE)系統,所有適用 IEEPA 之美國關稅表(HTSUS)稅號將自系統中失效。

    ⚠️ 本次行政命令僅影響 IEEPA 關稅,不影響其他依據 232 條款及 301 條款所課徵之關稅措施。


    三、後續說明會規劃

    為協助我國業者掌握川普政府關稅政策之最新發展與可能影響,本署將於近期邀請熟稔相關議題之美國律師事務所舉辦專題說明會,相關活動資訊將另行通知。

    檢附美國 CBP 指引供參,請業者留意最新動態,審慎評估出口與報關作業安排。

    檔案下載:美國邊境保護署(CBP)發布終止「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關稅徵收(附件)

  • 📢 經濟部公告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管制清單

    經濟部已於 中華民國115年2月11日 以經貿字第 11550200140號 公告,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相關規定,並同步調整下列清單內容:

    1.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

    2.一般軍用貨品清單

    本次修正係依據 貿易法 第13條第3項規定辦理,請相關業者及單位留意最新公告內容,確實依規辦理出口申報及相關作業,以符合出口管制規範。

    敬請涉及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軍商兩用技術或軍品出口之廠商,務必確認產品是否列管,避免因違規致影響營運及國際貿易往來。

    檔案下載:

    (1)1018949_軍商出口管制_公告

    (2)1018949_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及一般軍品清單

    (3)附件三 軍商出口管制 對照表

  • 📢 勞動部發布《企業防止與禁止強迫勞動參考指引》

    為提升企業對強迫勞動議題之認知,協助辨識人權風險對經營之影響,並接軌國際公平招募原則,勞動部訂定發布《企業防止與禁止強迫勞動參考指引》(以下簡稱本指引),提供企業建立制度化管理架構之參考依循。

    本指引協助企業從源頭預防強迫勞動風險,強化公司治理與供應鏈管理,降低國際貿易制裁與法遵風險。


    📌 指引重點內容

    一、企業行動架構

    建議企業由五大構面展開行動:

    政策承諾
    內部現況盤點
    因應與改善措施
    潛在風險辨識
    供應鏈管理
    初期以企業及子公司管理責任為核心,逐步擴及高風險供應商與整體價值鏈,將人權保障納入公司治理。

    二、ILO 11 項強迫勞動指標

    依據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提出之 11 項強迫勞動指標,採同心圓架構區分為:

    核心層:抵債勞務
    內層:控制手段
    中層:剝削現象
    外層:威嚇手段
    企業應理解各指標間之交互影響,落實「公平招募」與「零付費原則」,避免債務束縛等系統性風險。

    三、企業自我評估項目與參考文件

    依 11 項指標設計具體檢核項目及應備文件,協助企業進行內部風險盤點與管理機制建置。

    四、主要國際行為準則之稽核標準與流程

    彙整以下主要國際稽核制度之重點範疇與驗證流程:

    Responsible Business Alliance(RBA)
    SA8000
    Sedex Members Ethical Trade Audit(SMETA)
    協助企業建立可追溯管理機制,透過內部稽核與外部專家輔導,降低供應鏈中斷與法律制裁風險。

    五、國內相關法令規範

    配合我國法規彙整強迫勞動相關規範,包含:

    勞動基準法
    就業服務法
    協助企業進行法遵盤點與風險檢視。

    六、強迫勞動案例解析

    彙整電子業高額違約金、物流業行動限制、產線不當住宿條件等實務案例,分析涉及之強迫勞動態樣及其衍生之國際貿易制裁(如美國 WRO 禁令)與刑事責任,作為企業風險警示。

    七、QA 問答專區

    說明防止與禁止強迫勞動、公平招募原則及指引適用情形等常見問題。

    八、強迫勞動風險自我評估表

    提供具體檢核項目,對應國內法規,協助企業:

    辨識風險等級
    規劃改善時程
    修訂內部管理制度
    強化供應鏈治理
    本指引旨在協助企業將人權保障制度化、管理化與文件化,避免因供應鏈風險影響營運與國際市場競爭力。

    敬請相關單位及企業參考運用,落實「零強迫勞動」原則,共同建立永續與公平之產業環境。

    檔案下載:企業防制強迫勞動參考指引

  • 📢 勞動部發布「技術士技能檢定機工相關職類共用規範」 自116年1月1日生效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已於 115年2月2日 以技發字第 1151300042號 令,正式訂定發布「技術士技能檢定機工相關職類共用規範」,並將自 116年1月1日 起正式施行。

    本規範針對機工相關職類技能檢定之共通項目與作業標準進行統一規範,有助於提升技能檢定制度之專業性、公正性與一致性,強化技術人才培育品質,促進產業技術發展。

    請各相關單位及從業人員留意規範內容,及早因應施行時程,並轉知所屬人員,以利後續檢定作業順利推動。

    📄 本案已檢送發布令,相關規範內容請參閱附件資料。

    聯絡窗口:勞動部技檢中心 曾亞媛
    電話:04-22595700 分機:201
    傳真:04-22592118
    電子信箱:ly250023@wda.gov.tw

    檔案下載:技術士技能檢定機工相關職類共用規範

  • 📢 經濟部公告修正「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作業要點」

    經濟部已完成修正「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內容包含第3點、第5點及第4點附件4,並自即日起生效

    本次修正係為配合政策推動及實務執行需求,優化補助作業相關規定,以利產業申請及補助作業之順利推動。

    請相關單位及業者留意最新規定,並依修正後內容辦理後續申請及作業事宜。

    聯絡窗口:經濟部 陳國熹

    電話:(02)2772-1370#6412

    傳真:(02)2775-7772

    電子信箱:gschen@moeaea.gov.tw

    檔案下載:

    (1)1003086_經濟部令

    (2)1003086_法規命令修正對照表檔

    (3)1003086_法規命令檔

    (4)1003086_要點附件-修正對照表

    (5)1003086_要點附件

  • 📢 職災不該只被視為意外|勞動部第二波減災行動聚焦廠場火災爆炸及中小企業減災

    為更有效遏止職業災害,勞動部自 115 年 1 月 起啟動為期三年的「強化職場減災行動計畫」。繼首波鎖定職災風險最高的營造業後,勞動部於今(13)日公布 第二波減災重點,聚焦於 災害嚴重度高的廠場火災爆炸事故,以及 資源相對不足的中小企業,期透過跨部會合作與公私協力,強化源頭管理,全面提升職場安全。

    本次行動由勞動部洪申翰部長,與經濟部產業發展署鄒宇新副署長、全國工業總會陳鴻文副秘書長共同說明政策方向,將結合產業輔導與制度工具,協助改善石化工廠老舊設備與管線問題,並提供系統性輔導資源,強化第一線安全衛生管理,守護勞工生命與工作安全。

    📌 第二波減災行動重點策略包括:
    🔹 跨部會設備改善與輔導:結合產業發展署資源,補助汰換石化廠老舊設備與管線,並將違規停工廠場轉介進行系統性輔導。
    🔹 成立產業安全同盟:與公協會合作,推動防災宣導、風險評估工作坊與示範觀摩,促進大廠帶小廠共同提升安全能量。
    🔹 建置高風險工廠資訊平台:即時掌握廠區風險,公開違規與職災紀錄,透過社會監督促進製程安全管理。
    🔹 推動線上風險評估工具(T-OiRA):協助小微型事業自主進行風險辨識與評估,降低職災發生機率。

    勞動部指出,國際經驗顯示,突破職災改善瓶頸的關鍵在於 制度改革與源頭管理。本次行動計畫即是將法規要求轉化為「做得到、看得見、管得住」的具體行動,翻轉「職災無可避免」的錯誤觀念,讓職場安全成為每日落實的工作實踐。

    🔗 公告全文請參閱https://www.osha.gov.tw/48110/48417/48419/198081/post

    檔案下載:

    (1)防止廠場火災爆炸中小企業減災-強化職場減災行動計劃第二波簡報

    (2)強化職場減災行動計畫(115年-117年)

     

  • 📢 交通部航港局公告|停止定期更新「國際主要港口海運物流情況彙整表」

    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全球海運物流受阻情形,交通部航港局自 110 年 1 月起,定期彙整由我國各駐外機關蒐集之國際主要港口海運物流狀況,並公告於官網,提供國內航運產業及進出口業者即時參考,以協助業者掌握全球港口動態。

    鑒於全球疫情已趨緩,海運供需市場逐步回穩,國際主要港口之極端塞港情形近期亦明顯改善,爰自即日起,暫停定期更新「我國各駐外機關蒐集當地海運物流情況彙整表」

    惟未來倘各單位獲悉當地海運作業出現異常或重大變化情形,仍請惠予主動提供相關資訊,本局將視情況適時轉供我國業者參考,以持續協助產業掌握國際航運變化。

    感謝各相關單位於疫情期間鼎力協助,共同提供航運產業及進出口業者即時且重要的港口資訊,特此致謝。

    若會員廠商有需要,本會將再協助反應給航港局。

    📞 聯絡窗口:
    交通部航港局 劉秀軒
    電話:02-8978-8087
    E-mail:HHLIU@motcmpb.gov.tw

  • 📢 勞動部認可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為機械設備器具型式檢定機構

    勞動部依據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114年4月30日及11月27日來函辦理,經職業安全衛生署審查確認,本中心符合相關檢定作業要點規定,正式認可為辦理指定機械設備器具型式檢定業務之型式檢定機構。

    本次認可有效期間為:
    📅 自 114 年 11 月 11 日起至 117 年 11 月 10 日止。

    本中心可執行之型式檢定業務類別如下:
    動力衝剪機械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手推刨床
    研磨機
    研磨輪

    勞動部並檢送 114 年 12 月 10 日勞職授字第 1140255539 號公告 以供參閱。


    📌 認可條件與相關要求

    本中心於認可有效期間內,應確實遵守下列規範辦理型式驗證業務:

    1. 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2. 維持國際標準認證之有效性:

      • ISO/IEC 17025 產品實驗室認證(效期:114/11/11~117/11/10)

      • ISO/IEC 17065 產品驗證機構認證(效期:112/4/9~115/4/8)

    如經查核有不符合認可條件、違規情事,或上述國際標準認證失效或未持續展延者,勞動部將依相關規定,得命令:
    • 暫停辦理型式驗證業務
    • 撤銷或廢止全部或部分認可

    檔案下載:勞動部認可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為機械設備器具型式檢定機構-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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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勞動部已將「指定車床(含數值控制車床)及加工中心機」公告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第1項所稱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詳見附件)。請相關業者依規定配合後續安全管理要求。

    檔案下載:

    (1)勞動部公告-車床及加工中心機列為職安法指定機械-公文

    (2)勞動部公告-車床及加工中心機列為職安法指定機械-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