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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公報近期針對 Section 232 鋼鐵與鋁製品衍生加工品之關稅與排除規範發布最新修正案,並已於 2026 年 6 月 8 日(美東時間凌晨 12:01)正式生效。
本次修正案中,針對我國工具機整機、綜合加工機、模具及傳動關鍵零組件(如軸承、線性滑軌、齒輪箱等)有重大關稅調整。為協助會員廠商及早因應美國客戶需求、調整供應鏈布局,特此彙整三大核心重點公告如下:
一、 暫時減稅清單(實施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
部分工具機、模具與傳動零組件被列入 Annex III 暫時減稅清單,其原本加徵的 25% 關稅將獲得豁免,過渡期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相關重點稅則(HTSUS)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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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機整機與加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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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7.10.00金屬加工用綜合加工機 / 加工中心機(Machining centers) -
8455.30.00金屬軋延機用軋輥、8455.90.40/80相關鑄件與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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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傳動與機械零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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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2 系列精密軸承(包含線性滑軌球軸承8482.10.5012、單列向心軸承、角接觸軸承、止推球軸承及軸承內外環零件8482.99) -
8483.10.50傳動軸與曲柄 -
8483.40.10/90齒輪、齒輪傳動裝置、扭矩轉換器 -
8483.60.40/80離合器、萬向接頭、聯軸器 -
8483.90.50齒輪箱及變速裝置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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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具與橡塑膠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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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7.20.0070金屬拉拔或擠壓用模具零件 -
8207.30.6062金屬成型模具(含滾牙模/搓絲模) -
8477.10 系列橡塑膠射出成型機及8477.90.25/8601機器底座床身等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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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注意:上述暫時減稅優惠將於 2028 年 1 月 1 日起落日,屆時將恢復舊制或另行終止。請廠商務必與美國買家及報關行確認出貨時程。
二、 特定工業設備「專屬豁免條款」(新增 U.S. note 16(k))
針對歸類於 HTSUS 第 84、85 或 87 章的特定機械零組件,若該產品進口至美國後,「專門用於(used exclusively)」製造或裝配以下設備,可爭取適用特定關稅排除優惠(對應稅則 9903.82.23 - 9903.8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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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工業設備(Fixed industrial equi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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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工業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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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設備
【建議】 我國零組件廠商(如線軌、滾珠螺桿、主軸、動力刀座等)若出貨給美國當地的固定式工業機械組裝廠,可積極與美國進口商合作,提供最終用途證明以爭取此項關稅豁免。
三、 美墨加協定(USMCA)鋼鐵衍生品「美國成分」申報新制
針對在墨西哥或加拿大設有組裝基地、並透過 USMCA 銷往美國的廠商,Annex IV (新增 U.S. note 16(j)) 推出了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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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商必須嚴格申報產品中「在美國生產的零件價值(U.S. 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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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產品中的美國成分超過產品價值的 40%,其非美國成分及超額部分將被課徵原適用稅率外加 25% 的關稅(稅則 9903.82.20)。
請在美墨加區域有供應鏈布局的會員廠商,務必重新核算產品的產地價值成分比例(RVC),以防面臨非預期的關稅成本。
本會將持續追蹤美國商務部及海關(CBP)之具體執行細則。若會員廠商對上述稅則變更、申報程序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與公會秘書處聯繫。
檔案下載:
(1)Fact Sheet President Donald J. Trump Updates Tariffs on Steel, Aluminum, and Copper Imports
(2)Annex I-A 50% Section 232 Tariff on Full Value
(3)Annex I-B 25% Section 232 Tariff on Full Value
(4)Annex I-C Section 232 Tariff on Full Value
(5)Annex II Removed from Scope of Section 232 Steel and Aluminum Derivatives
(6)Annex III Temporary Reduction List for Section 232 Steel and Aluminum Derivatives
(7)Annex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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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於中華民國 115 年 5 月 18 日發布公告,正式訂定「能源用戶辦理節能診斷及訂定節能計畫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本規定依據「能源管理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辦理,旨在引導能源用戶落實節能診斷並規劃具體節能計畫,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
公告摘要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 11558001660 號
主旨:訂定「能源用戶辦理節能診斷及訂定節能計畫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能源管理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
主辦機關:經濟部(部長龔明鑫)
相關法規詳細條文與附件,請至經濟部或能源局官方網站法規公告專區查詢最新規定內容。
檔案下載:
(2) 能源用戶辦理節能診斷及訂定節能計畫規定-實質法規命令
(3) 能源用戶辦理節能診斷及訂定節能計畫規定-法規命令文字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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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2026
勞動部中彰投分署銀髮人才資源中心為瞭解企業僱用中高齡勞工之現況與需求,特別辦理本次問卷調查。您的寶貴意見將作為未來規劃促進就業活動及相關議題的重要參考依據。誠摯邀請各企業單位撥冗填寫,共同建構友善的中高齡就業環境。
調查對象:企業單位負責人、部門主管、單位主管或一般職員。
調查目的:瞭解企業對於僱用年滿 55 歲以上或年滿 45 歲以上依法退休者之意願、原因及面臨的問題。
調查內容:涵蓋公司基本資料、中高齡勞工職場表現滿意度、僱用意願與原因分析、企業友善措施提供現況、退休人員留用情形,以及對於政府補助資源與服務的需求調查。
政府補助資源說明:
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鼓勵留用年滿 65 歲屆退員工,符合條件者每月補助 1 萬 3,000 元至 1 萬 5,000 元。
中高齡職務再設計補助:補助雇主透過提供就業輔具、改善工作設備或條件等方式減低工作障礙,每年每名勞工最高補助 10 萬元。
職場支持輔導費補助:鼓勵雇主提供友善協助措施以穩定就業,每人最高補助 3 萬 6,000 元,同一雇主每年最高 30 萬元。
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補助:補助雇主僱用依法退休者傳承專業經驗,每年每位受僱者最高補助 10 萬元。
問卷網址:https://forms.gle/kmWGyP3xkgLsq2LQ9
填答聲明:本次問卷所填個人資料僅供人力市場就業情況分析參考,不作其他用途,並依法進行保密。
聯絡窗口:
如企業對本調查或相關服務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
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中彰投區銀髮人才資源中心)
聯絡人:業務輔導員 簡聿昕
電話:04-22030300 分機 112
電子信箱:LeoChien@wda.gov.tw
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銀髮人才資源中心
檔案下載:115年銀髮就業需求問卷-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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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2026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為協助政府掌握國際經貿環境變化對產業界之實質影響,特辦理年度意見調查。因應美國強化對中國大陸產品貿易限制及全球供應鏈重組,本調查旨在蒐集各產業對於低價貨品流入市場之意見,作為政府研擬因應措施與輔導政策之重要參考。
活動說明
調查背景:美國持續加嚴原產地認定與查核,部分產品可能透過第三地轉運規避關稅並流入我國市場。
調查目的:掌握各產業面臨的價格與市場競爭壓力,以及地緣政治衝突對企業生產與貿易布局之影響。
調查用途:彙整產業界意見與反映,提供政府研擬進口威脅因應對策及產業結構調整政策之依據。
問卷資訊
問卷網址:https://www.surveycake.com/s/z2gBB
聯絡窗口
如對本調查案有任何疑問,請洽工業總會聯絡人:
聯絡人:張祐瑄小姐(分機 185)、于心怡小姐(分機 178)
電話:(02)2703-3500
傳真:(02)2754-2895
電子信箱:yhchang@cnfi.org.tw;hyyu@cnfi.org.tw
請各會員廠商踴躍填寫反映,以利政府制定貼近產業需求之輔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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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3.2026
環境部於 115 年 4 月 20 日以環部水字第 1151015013 號令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本次修正旨在強化水質監測管理及落實數據透明化。
本次修正重點摘要:
一、 擴大自動監測範圍 每日核准排放量達一萬立方公尺以上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增設自動監測設施,並傳輸用電、用水及水質相關數據。
二、 強化監測機構管理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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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之監測服務機構相關資料應記載於確認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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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監測服務機構於受託期間有虛偽不實或造假紀錄,導致事業或系統受處分者,主管機關將於指定網站公開該機構資訊。
三、 規範數據傳輸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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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用量傳輸頻率、維護期間通報及紀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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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連線傳輸設備不得安裝未經核定之軟體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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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原始數據必須直接傳輸,不得經由雲端設備或中介節點處理,確保資料不可竄改性。
四、 相關資料下載 為響應節能減碳,本次修正發布令影本、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參閱。
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
聯絡窗口:環境部 林治宇
電話:(02)2311-7722 分機 2838
信箱:chyulin@moenv.gov.tw
檔案下載:
(1) 環境部公文
(4) 第一百零六條附表三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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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2026
【公告】國家標準徵求修訂或廢止意見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於 115年3月20日 以 經標標準字第11520004360號 公告辦理國家標準確認作業,檢附公告及附件各1份,敬請提供修訂或廢止意見,並於 115年4月30日前 惠復。
說明:
一、依國家標準制定辦法第17條規定,辦理 CNS4670-10「工具機規範之項目-臥式搪床(工作台式)」 等 200種國家標準 之確認作業。前述標準自制定、修訂或確認公布日起已滿5年,為使國家標準內容符合國內產業發展與使用者需求,特公告徵求修訂或廢止意見。
二、相關標準內容可至 國家標準(CNS)網路服務系統 查閱:
https://www.cnsonline.com.tw/三、如對標準內容有相關建議,請檢附 建議書、國家標準草案建議稿及國內外相關標準或技術性法規資料,寄送至本局標準組機械標準科陳正崑,或以電子郵件寄送至 promark.chen@bsmi.gov.tw;亦可透過 國家標準資訊互動平台 線上提供意見:
https://cnsmark.bsmi.gov.tw/CNSAP四、建議書格式可至本局網站下載:
https://www.bsmi.gov.tw
(首頁 → 標準與正字標記 → 書表下載 → 國家標準)聯絡窗口
陳正崑
電話:(02)2343-1700 分機2261
Email:promark.chen@bsmi.gov.tw
傳真:(02)3343-5126 -
04.07.2026
【法規公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環境部 於 115年3月24日 以 環部水字第1151015556號令 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4條附表2,並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為強化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管理並促使業者落實法規遵循,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 針對有 繞流排放、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或設備不足,或 未維持正常操作 等重大違規情形之業者,限縮其許可有效期間 不得超過3年。
- 許可證展延後如再辦理變更,其 有效期間不得重新起算。
- 針對 河川污染指數偏高之受損水體,若事業原廢(污)水含有相關污染項目,且有處理設施不足或繞流排放等違規情形者,將 限縮許可登記之每日最大廢(污)水產生量及生產或服務規模至原核准量80%以下。
- 上述限縮措施 自核准日起3年內不得申請增加,以降低污染負荷並促進受損水體改善。
二、為響應節能減碳,紙本受文單位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附件資料: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聯絡窗口
環境部 陳凱中
電話:(02)2311-7722 分機2827
Email:kaichung.chen@moenv.gov.tw -
03.13.2026
📢 法規公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環境部於 115年3月5日 以 環部水字第1151009519C號令 修正發布「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部分條文,並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為明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所得利益之核算與追繳機制,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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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消極利益範疇,納入委託處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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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經常性支出成本之認定方式,依許可資料並採實證推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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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得引用公告同業標準,以加速違法所得核算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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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規範追繳處分作成後,始適用行政程序法之公法上消滅時效,得追繳所有違法期間之不法利益,以落實環境正義。
二、為響應節能減碳,紙本受文單位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相關附件資料: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檔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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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2026
📢 環境部公告修正「禁止注入地下水體之有害健康物質種類、限值」
環境部 於115年2月23日以環部水字第1151009308號公告,修正「禁止注入地下水體之有害健康物質種類、限值」事項第1項附表,並檢送公告影本、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公告全文,請各界查照並轉知相關單位。
📌 修正重點說明
一、本次修正係因 斯德哥爾摩公約 已將 全氯辛烷磺酸(PFOS) 及 全氯辛酸(PFOA) 列為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考量該類物質於環境中不易分解且具生物累積性,對生態環境及人體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爰納入「禁止注入地下水體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限值」之適用範圍。
二、依據 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分類:
PFOS 為 第2B類可能致癌物質;PFOA 為 第1類致癌物質,顯示其對人體健康具有潛在風險。📄 相關附件下載
為響應節能減碳,紙本受文單位請至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下載附件資料: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 聯絡窗口
環境部 劉倩
電話:(02)2311-7722 #2825
電子郵件:chienliu@moenv.gov.tw檔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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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公告:美國依 IEEPA 課徵關稅措施終止之最新發展
依據駐美國代表處經濟組本(115)年2月20日經美字第1150000152號函及2月23日經美字第1150000155號函辦理,公告美國最新關稅政策動態如下:
一、美國最高法院裁定 IEEPA 關稅措施失效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於本(115)年2月20日以6比3裁定,認定美國總統 Donald Trump 援引 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IEEPA)對外廣泛加徵對等關稅及針對特定進口產品課徵關稅(如芬太尼相關關稅)之措施,逾越其法定權限,爰屬無效。
同日,The White House 發布行政命令,終止依據 IEEPA 所課徵之相關關稅措施。
二、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執行指引
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CBP)於本年2月22日發布執行指引,重點如下:
自美東時間 2月24日凌晨12:00起,不再對進口消費或自倉庫提取消費之貨物徵收 IEEPA 關稅,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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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各國徵收之對等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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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加拿大、墨西哥及中國課徵之芬太尼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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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進口委內瑞拉石油國家之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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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巴西及俄羅斯相關行政命令所徵收之關稅
此外,CBP 將更新自動化商業環境(Automated Commercial Environment, ACE)系統,所有適用 IEEPA 之美國關稅表(HTSUS)稅號將自系統中失效。
⚠️ 本次行政命令僅影響 IEEPA 關稅,不影響其他依據 232 條款及 301 條款所課徵之關稅措施。
三、後續說明會規劃
為協助我國業者掌握川普政府關稅政策之最新發展與可能影響,本署將於近期邀請熟稔相關議題之美國律師事務所舉辦專題說明會,相關活動資訊將另行通知。
檢附美國 CBP 指引供參,請業者留意最新動態,審慎評估出口與報關作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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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2026
📢 經濟部公告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管制清單
經濟部已於 中華民國115年2月11日 以經貿字第 11550200140號 公告,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相關規定,並同步調整下列清單內容:
1.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
2.一般軍用貨品清單
本次修正係依據 貿易法 第13條第3項規定辦理,請相關業者及單位留意最新公告內容,確實依規辦理出口申報及相關作業,以符合出口管制規範。
敬請涉及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軍商兩用技術或軍品出口之廠商,務必確認產品是否列管,避免因違規致影響營運及國際貿易往來。
檔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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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2026
📢 勞動部發布《企業防止與禁止強迫勞動參考指引》
為提升企業對強迫勞動議題之認知,協助辨識人權風險對經營之影響,並接軌國際公平招募原則,勞動部訂定發布《企業防止與禁止強迫勞動參考指引》(以下簡稱本指引),提供企業建立制度化管理架構之參考依循。
本指引協助企業從源頭預防強迫勞動風險,強化公司治理與供應鏈管理,降低國際貿易制裁與法遵風險。
📌 指引重點內容
一、企業行動架構
建議企業由五大構面展開行動:
政策承諾
內部現況盤點
因應與改善措施
潛在風險辨識
供應鏈管理
初期以企業及子公司管理責任為核心,逐步擴及高風險供應商與整體價值鏈,將人權保障納入公司治理。二、ILO 11 項強迫勞動指標
依據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提出之 11 項強迫勞動指標,採同心圓架構區分為:
核心層:抵債勞務
內層:控制手段
中層:剝削現象
外層:威嚇手段
企業應理解各指標間之交互影響,落實「公平招募」與「零付費原則」,避免債務束縛等系統性風險。三、企業自我評估項目與參考文件
依 11 項指標設計具體檢核項目及應備文件,協助企業進行內部風險盤點與管理機制建置。
四、主要國際行為準則之稽核標準與流程
彙整以下主要國際稽核制度之重點範疇與驗證流程:
Responsible Business Alliance(RBA)
SA8000
Sedex Members Ethical Trade Audit(SMETA)
協助企業建立可追溯管理機制,透過內部稽核與外部專家輔導,降低供應鏈中斷與法律制裁風險。五、國內相關法令規範
配合我國法規彙整強迫勞動相關規範,包含:
勞動基準法
就業服務法
協助企業進行法遵盤點與風險檢視。六、強迫勞動案例解析
彙整電子業高額違約金、物流業行動限制、產線不當住宿條件等實務案例,分析涉及之強迫勞動態樣及其衍生之國際貿易制裁(如美國 WRO 禁令)與刑事責任,作為企業風險警示。
七、QA 問答專區
說明防止與禁止強迫勞動、公平招募原則及指引適用情形等常見問題。
八、強迫勞動風險自我評估表
提供具體檢核項目,對應國內法規,協助企業:
辨識風險等級
規劃改善時程
修訂內部管理制度
強化供應鏈治理
本指引旨在協助企業將人權保障制度化、管理化與文件化,避免因供應鏈風險影響營運與國際市場競爭力。敬請相關單位及企業參考運用,落實「零強迫勞動」原則,共同建立永續與公平之產業環境。
檔案下載:企業防制強迫勞動參考指引